第十九條黌舍該當按照未成年門生身心生長的特性,對他們停止社會餬口指導、心機安康教誨和芳華期教誨。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該當建立尊敬、庇護、教誨未成年人的傑出民風,體貼、珍惜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黌舍該當與未成年門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共同,包管未成年門生的就寢、文娛和體育熬煉時候,不得減輕其學習承擔。
第一條為了庇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生長,培養有抱負、有品德、有文明、有規律的社會主義扶植者和交班人,按照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十一條黌舍、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該當尊敬未成年人的品德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欺侮品德莊嚴的行動。
黌舍、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插手集會、文明文娛、社會實際等個人活動,該當無益於未成年人的安康生長,製止產生人身安然變亂。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尊敬未成年人受教誨的權力,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退學接管並完成任務教誨,不得使接管任務教誨的未成年人停學。
(三)教誨與庇護相連絡。
第二十四條黌舍訂未成年門生在校內或者本校構造的校外活動中產生人身傷害變亂的,該當及時救護,妥當措置,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分陳述。
國度、社會、黌舍和家庭該當教誨和幫忙未成年人保護本身的合法權益,加強自我庇護的認識和才氣,加強社會任務感。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黌舍接管教誨的有嚴峻不良行動的未成年門生,黌舍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相互共同加以管束;有力管束或者管束無效的,能夠遵循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黌舍持續接管教誨。
□□和處所各級群眾當局帶擁有關部分做好未成年人庇護事情;將未成年人庇護事情歸入百姓經濟和社會生長打算以及年度打算,相乾經費歸入本級當局預算。
未成年人不分性彆、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奉等,依法劃一地享有權力。
專門黌舍該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門生停止思惟教誨、文明教誨、規律和法製教誨、勞動技術教誨和職業教誨。
專門黌舍的教職員工該當體貼、珍惜、尊敬門生,不得輕視、嫌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