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黌舍該當按照未成年門生身心生長的特性,對他們停止社會餬口指導、心機安康教誨和芳華期教誨。
(三)教誨與庇護相連絡。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締造傑出、敦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實施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扶養任務。
第二十三條教誨行政等部分和黌舍、幼兒園、托兒所該當按照需求,製定應對各種災害、感染性疾病、食品中毒、不測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裝備呼應設施並停止需求的演練,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庇護認識和才氣。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該當作好保育、教誨事情,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麵調和生長。
有關國度構造和社會構造該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供應家庭教誨指導。
未成年人不分性彆、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奉等,依法劃一地享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