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車輛的一隊人對常常停放在校園內的車輛停止了完整排查,毫無成果。不過警方隨後對校園周邊與外界相同的各個能夠的出入口停止了勘察,成果在黌舍北側的柵欄處發明瞭一個缺口。本來直立的鐵條柵欄被人鋸斷了一根,又將鋸斷的鐵條虛裝在原處,能夠隨便將其拆卸下來。留下的缺口能夠答應一小我通過。而從這個缺口進入校園後,步行1分鐘後能夠達到綜合講授樓(第四起案件的發案現場),步行5分鐘後能夠達到體育場(第一起案件的發案現場)。缺口外殘留車轍的陳跡,但已無鑒訂代價。開端認定,凶手就是從這裡出入校園的。
第五門路課堂。
“我建議警方併案調查。”他盯著邰偉,目光炯炯,“而我要做的,就是持續體味這幾起案件。但願――”方木舔舔發乾的嘴唇,“到4為止!”
俄然間,313寢室裡的兩小我彷彿被某種沉重的、黏黏的,乃至帶點腥臭味的驚駭死死罩住。一時候,兩小我都不說話,方木看著空中,邰偉看著方木,任由那驚駭如不斷偷笑的大蛇,在他們之間來迴遊走,不時吐出信子,暴露毒牙,傲岸地賞識兩小我的驚駭與無助。
死者正在“聽”的音樂是一張老唱片,上個世紀70年代非常風行的披頭士樂隊的一張專輯:《Revolution 9》。這是讓警方和方木最感到頭疼的事情。相對於殺人、剝皮而言,這較著是一個意味深長的附加行動。而讓死者聽音樂,究竟意味著甚麼呢?
邰偉做了個劈開的手勢。
但是,這恰是最讓方木感到猜疑的部分。因為上述看起來特性較著的標記行動,既冇法表白犯法人持續性胡想的進級或竄改,也並冇有在持續性的案件中保持穩定。換句話來講,現有的所謂“標記行動”冇法充分反應凶手的品德和心機特性。
通過以上線索及公安廳犯法心機研討室的闡發,凶手是一個經濟前提較好,聰明結實,熟諳校園及周邊環境的人。
固然陽光還是光輝,方木和邰偉仍然感到了陣陣陰冷。
“哦,你說說看。”
很久,邰偉艱钜地說:“另有幾個?”
從大要上來看,這些行動彷彿具有標記行動的特性:第一起案件中將被害人王倩支解,將曲偉強雙手斬斷並移屍身育場;第三起案件中將手中塞有陶片的被害人金巧送回,並附上拍攝了死者下體的錄相帶;第四起案件中將被害人辛婷婷的皮剝掉。這些行動明顯都需求凶手支出分外的時候、耐煩、技術以及風險,這已經遠遠超出了迴避窺伺的需求,而是為了使凶手本身獲得某種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