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學生生活_第十四章 在北京學習的第七週(2)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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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教員開端講,

(3)衡平法。十四世紀時,英國呈現了獨占的衡平法的法律情勢。這是因為商品貨幣乾係的生長,社會乾係日趨龐大,產生了疇昔冇有的法律乾係,需求加以調劑。但在這之前構成的淺顯法卻不能滿足這類要求。淺顯法是由法院通過必然的訴訟情勢生長起來的。當事人要向法院告狀,必必要求國王的樞密大臣發給一種書麵的“令狀”。每一種令狀都有它牢固的法度,如訴官司項、可否拜托代理人出庭、彙集證據的前提、履行訊斷的體例等。每一種訴訟法度都有一套專門的術語,不得在另一種訴訟法度中利用。如分歧適要求,法官概不受理。開端時,這類令狀為數未幾,後出處於客觀需求,日趨增加。這類環境引發貴族的不滿,在十三世紀時,他們要求英國國王不再增加令狀的數量。是以,如遇某種訟爭無恰當的令狀可資依憑時,當事人就冇法獲獲佈施。在這類環境下,當事人就直接要求國王處理。國王號令樞密大臣審理這類案件。樞密大臣在審理案件時,能夠不受淺顯法的束縛,而遵循所謂“公允與公理”的原則作出訊斷,這些訊斷就構成了所謂“衡平法”。十四世紀下半葉,衡平法院成為獨立的法院,與淺顯法法院同時存在。因為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羅馬法的僧侶擔負,而他們又能夠參酌羅馬法的規定來措置案件,是以,羅馬法就滲入了衡平法。

教員說,普通來講,學理不是法的淵源。但是,在大陸法生長的過程中,學理起著首要的感化,如前麵所先容的“註釋學派”、“後註釋學派”以及“天然法學派”的實際,都曾對大陸法的構成有嚴峻的影響。學理的感化首要表示在以下幾個方麵:第1、學理為立法者供應法學實際、法律詞彙和法律觀點,通過立法者的活動,製定成為法律;第2、對法律停止解釋,並對判例停止闡發和批評;第3、通過法學家的著作,培訓法律職員,影響法律實施的過程。

(二)風俗

教員說,普通來講,憲法處於最高的職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但在大陸法國度中,各國憲法的效力和職位也有差彆。在有些大陸法國度,憲法可按普通立法法度製定和點竄,憲法的效力同淺顯法律冇有不同。另一些國度則以為,憲法是底子法,憲法分歧於淺顯法律,憲法的效力優於淺顯法律,是以,憲法必須顛末特彆法度才氣製定或點竄,並且建立了一套監督違憲的軌製,對其法律是否合適憲法停止監督。但賣力監督的機構以及監督的體例各國有所分歧。在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國度,象美國一樣,任何法官都有權宣佈某項法律違憲,從而回絕予以履行。而歐洲的一些國度,如西德、意大利、奧天時等國,則設有專門的憲法法院,彆的法律是否違憲必須經過憲法法院檢查宣佈。普通法院如對某項法律是否違憲有所思疑,隻能中斷訴訟法度,申請憲法法院予以訊斷,而無權自行宣佈某項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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