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員說,《國際商法》是一門階層性、實際性很強的學科,是以,在學習本課程時,應重視以下幾個題目;
羅馬帝國末期,仆從主階層為了挽救仆從軌製的滅亡,主動停止法典的編輯事情,力求將反應仆從主階層意誌的各種法律軌製牢固下來。東羅馬天子優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命令把羅馬法予以體係化,並開端動手停止法典編輯事情。公元533——534年,前後公佈了三部法律彙編:
(3)《優士丁尼安法典》,是曆代天子敕令的彙編,但隻彙集那些尚未喪失實際意義的敕令,並加以審訂編削。共編為十二卷,第一種版本編於公元529年(已失傳),經訂正後的法典於公元534年公佈。
教員說,《國際商法》采納比較法的體例,即從比較法的角度先容本錢主義兩個首要法律體係在商法方麵的共同之點以及它們之間的首要辨彆。這是考慮到:第1、中國同天下各首要本錢主義國度都有貿易來往,這些國度的商法並不完整不異,但我們不成能按國彆彆分開設各國的商法課程;第2、國際貿易法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分目前仍處於構成和生長階段,國際貿易中的很多法律題目仍須由各有關國度的海內商法來調劑而不是完整由國際條約或國際常例來調劑,是以,我們不能僅限於先容有關國際貿易的國際條約和貿易常例,而不先容各首要本錢主義國度的海內商法的有關內容。基於以上環境,教員以為,在黌舍《國際商法》的法律課程講授中,采納比較法的體例是適合的。
彆的,另有一種新的法律彙編名為“新律”。這是優士丁尼安在編輯上述法典今後公佈的敕令,由私家編輯而成,此中包含優士丁尼安的後繼者的多少敕令。
以上四種法律彙編,在公元十二世紀時被稱為《國法大全》。它集羅馬法之大成,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私法是此中最首要的內容,它對後代剝削階層國度的法律和法學的生長有著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