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第二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見效: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當事人依法能夠拜托代理人訂立條約。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刻日內收回承諾,遵循凡是景象能夠及時達到要約人,但因其他啟事承諾達到要約人時超越承諾刻日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因承諾超越刻日不接管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要約聘請是但願彆人向本身收回要約的意義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申明書、貿易告白等為要約聘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條約,該當具有呼應的民事權力才氣和民事行動才氣。
第二章條約的訂立
第十九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不得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