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乾係的和談,合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見效: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七)違約任務;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要約冇有肯定承諾刻日的,承諾該當遵循以下規定達到:
(六)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質量;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