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一)內容詳細肯定;
第十五條要約聘請是但願彆人向本身收回要約的意義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申明書、貿易告白等為要約聘請。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七)違約任務;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刻日內收回承諾,遵循凡是景象能夠及時達到要約人,但因其他啟事承諾達到要約人時超越承諾刻日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因承諾超越刻日不接管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依法建立的條約,受法律庇護。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二)標的;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貿易告白的內容合適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三)數量;
(八)處理爭議的體例。
(一)回絕要約的告訴達到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見效。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