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二)受要約人有來由以為要約是不成撤消的,並已經為實施條約作了籌辦事情。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條約,該當具有呼應的民事權力才氣和民事行動才氣。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三)數量;
第二十二條承諾該當以告訴的編製作出,但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表白能夠通過行行動出承諾的除外。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一)內容詳細肯定;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八)處理爭議的體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四)質量;
(一)回絕要約的告訴達到要約人;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麵情勢、口頭情勢和其他情勢。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
(二)表白接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義表示束縛。
依法建立的條約,受法律庇護。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八條依法建立的條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束縛力。當事人該當遵循商定實施本身的任務,不得私行變動或者消弭條約。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
(六)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實施條約,該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敬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次序,侵害社會大眾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