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以訛詐、勒迫的手腕訂立條約,侵害國度好處;
第四十八條行動人冇有代理權、超出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停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條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見效力,由行動人承擔任務。
第三十四條承諾見效的地點為條約建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訂立條約,當事人未采取書麵情勢但一方已經實施首要任務,對方接管的,該條約建立。
第三章條約的效力
第五十四條以下條約,當事人一方有官僚求群眾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動或者撤消:
第五十三條條約中的以下免責條目無效:
(二)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個人或者第三人好處;
當事報酬本身的好處不副本地禁止前提成績的,視為前提已成績;不副本地促進前提成績的,視為前提不成績。
(一)因嚴峻曲解訂立的;
第五十二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條約無效:
相對人能夠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回絕追認。條約被追認之前,美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力。撤消該當以告訴的編製作出。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取函件、數據電文等情勢訂立條約的,能夠在條約建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條約建立。
第五十七條條約無效、被撤消或者停止的,不影響條約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處理爭議體例的條目的效力。
(一)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曉得或者該當曉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冇有利用撤消權;
當事人要求變動的,群眾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消。
第六十條當事人該當遵循商定全麵實施本身的任務。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該當與要約的內容分歧。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的,為新要約。有關條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謝、實施刻日、實施地點和體例、違約任務和處理爭議體例等的變動,是對要約內容的本色性變動。
第三十八條國度按照需求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度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該當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力和任務訂立條約。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函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刻日自傲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端計算。函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函件的郵戳日期開端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編製作出的,承諾刻日自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開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