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處理爭議的體例。
(二)標的;
第十九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不得撤消: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
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第二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見效: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義表示。
貿易告白的內容合適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六)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達到受要約人。
第十四條要約是但願和彆人訂立條約的意義表示,該意義表示該當合適以下規定:
要約冇有肯定承諾刻日的,承諾該當遵循以下規定達到: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麵情勢、口頭情勢和其他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