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當事人商定采取書麵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第十四條要約是但願和彆人訂立條約的意義表示,該意義表示該當合適以下規定:
一章普通規定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第三條條約當事人的法律職位劃一,一方不得將本身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三)承諾刻日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第十六條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見效。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麵情勢、口頭情勢和其他情勢。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誌願訂立條約的權力,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不法乾預。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十三條承諾該當在要約肯定的刻日內達到要約人。
(一)當事人的稱呼或者姓名和居處;
第十一條書麵情勢是指條約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情勢。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要約冇有肯定承諾刻日的,承諾該當遵循以下規定達到: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第二十三條承諾該當在要約肯定的刻日內達到要約人。
第八條依法建立的條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束縛力。當事人該當遵循商定實施本身的任務,不得私行變動或者消弭條約。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五條當事人該當遵守公允原則肯定各方的權力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