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_第4章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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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有喝酒一石穩定,予以製酒法較之,每粗米二斛,變成酒六斛六鬥。今酒之至者,每秫一斛,不過成酒一斛五鬥,若如漢法,則粗有酒氣罷了。能飲者飲多穩定,宜無足怪。然漢之一斛,亦是今之二鬥七升,人之腹中,亦何容置二鬥七升水邪?或謂:“石乃鈞石之石,百二十斤”。以今秤計之,當三十二斤,亦今之三鬥酒也。於定國喝酒數石穩定,疑無此理。

宗廟之祭西曏者,室中之祭也。藏主於西壁,以其生者之處奧也。即主祏而求之,以是西向而祭。至三獻則屍出於室,坐於戶西南麵。此堂上之祭也。上堂設位而亦東曏者,設用室中之禮也。

解州鹽澤,方百二十裡。久雨,四山之水悉注此中,何嘗溢;大旱何嘗涸。鹵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謂之“蚩尤血”。唯中間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後能夠聚。又其北有堯梢水,亦謂之巫鹹河。大鹵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鹽。唯巫鹹水入,則鹽不複結,故交謂之“無鹹河”,為鹽澤之患,築大堤以防之,甚於備寇盜。原其理,蓋巫鹹乃濁水,入鹵中則淤澱鹵脈,鹽遂不成,非有他異也。

予為《喪服後傳》,書成,熙寧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予與會商。雷、鄭之學,闕謬固多,其間高祖遠孫一事,尤其無義。《喪服》但有曾祖齊衰蒲月,遠曾緦麻三月,而無高祖遠孫服。先儒皆以謂“服同曾祖曾孫,故不言可推而知”,或謂“經之所不言則不平”,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後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禮》所謂“以五為九”者,謂傍親之殺也。上殺、下殺至於九,傍殺至於四,而皆謂之族。過此則非其族也。非其族,則為之無服。唯正統不以族名,則是無絕道也。

祭禮有腥、燖、熟三獻。舊說以謂腥、燖備泰初、中古之禮,予覺得不然。先王之於死者,以之為無知則不仁,以之為有知則不智。薦可食之熟,所覺得仁;不成食之腥、燖,所覺得智。又一說,腥、燖以鬼道接之,饋食以人道接之,致疑也。或謂,鬼神嗜腥、燖,此雖出於異說,賢人知鬼神之情狀,或有此理,未可致詰。

古說,濟水伏流地中。今曆下凡發地皆是流水,世傳濟水顛末其下。東阿亦濟水所經,取井水煮膠,謂之“阿膠”;用攪濁水則清。人服之,下膈、疏痰、止吐,皆取濟水性趨下清而重,故以治淤濁及逆上之疾。今醫方不載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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