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了兩槍,另有一發槍彈不知掉落那邊去了。”
此次,冠蘭親身披袍上陣。她坐在審判席上詢問,是有法律按照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審判職員能夠詢問被告人。”公訴員,辯白狀師對此無牙可啃。
“是呀,‘床單’,我正要找你談這件事,我想退還你一支槍,另一支槍我留下,如何?
“能夠,退還我一支甚麼樣的槍?”
現在本身上了江湖的賊船如何下得來喲,本來的大誌壯誌,就是要在黑道上稱王稱霸,冇有槍,如何行,他不想落空麵前的這把好槍,摸了又摸,這槍是心頭肉,是傳家寶,他捨不得。為了麵前迴避罪過或者為了減輕罪過,也為了此後東山複興,他想出了一個本身為是分身齊美的體例。
藏單在朱金元被捕的前5天,從道上一名朋友那邊聽到動靜,“1?18”聚眾打鬥引發公安的重視,正在構造差人儘力追捕案犯。他想本身是買賣槍支人,也難逃脫乾係。打了N個電話也冇找到朱金元,厥後通過×場上的一名朋友才獲得朱金元新換的手機和號碼。
實在,藏單刁猾,怕朱金元暗害他,臨時竄改了還槍地點。
“你如何曉得他會用槍
藏單說:“但是能夠,不過如果公安不放過我,要拘留我,如何辦?”
“‘貪婪鬼‘,這年初,按你說的辦我是要支出代價的。除非再給我一點錢作包管,才行。”
朱金元明曉得,這小子在敲他的竹扛,到了這個份上,忍痛,隻好問:“那你要多少錢?”
冠蘭問道:“被告人朱金元,你為甚麼要把槍交給黎狗崽。”
“你把槍還給藏單時,你是用甚麼包裹槍的。”
冠蘭冇反覆剛纔的問話,而是用鋒利的眼神與之對視。朱金元不得不低下頭顱供述:“‘床單’給我槍時,一共五發槍彈。”
“要,退4萬塊錢我?”
“是……是……還是跟本來的一樣,槍用……紅色緞子布包裹,內裡用報紙包著,再放進玄色的揹包裡裝著。”
藏單拿了這支槍還想去做買賣,被老婆和本身的父母曉得後,在老婆在尋死覓活下,在父母的威脅下,不得不帶著這支槍走進了公安派出所投案本身首。當然他始終不敢講出“貪婪鬼”另有一支槍和20發槍彈的奧妙。
“被告人朱金元,你還槍時,是藏單他本人來取的槍,還他派人來取回的槍。”
“聚眾打鬥時,你有冇有交代黎苟崽,這槍要他保管好,不準其彆人動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