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天中午,朱金元和黎苟崽提早察看地形,挑選了動手的處所。誰知,4點時,藏單打來電話,說他本身有事,來不了,請你‘貪婪鬼’,把錢和槍包好放到村裡小雜貨店裡一名婦女售貨員處,到時他派人來取,說完關了手機。
“槍拿來以後,我和他一起去山上試過槍,見他操縱非常諳練。”
“床單,你的意義是……”
“要,退4萬塊錢我?”
“兩萬塊一分很多?”
此次,冠蘭親身披袍上陣。她坐在審判席上詢問,是有法律按照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審判職員能夠詢問被告人。”公訴員,辯白狀師對此無牙可啃。
早晨,朱金元把親信黎苟崽叫到跟前,講了與藏單白日對話的環境。黎苟崽說:“他敢藉機宰我們,那就把他抹了算了,然後我帶槍逃脫不就得了。”“是呀,我也是這個意義,以是我叫他明天到前麵山上取槍取錢,你作好籌辦,明天用槍乾掉他。”
“有。”
“不管如何我交了槍,投案自首能夠減輕懲罰。而你不法持有兩支槍,也屬於犯法情節嚴峻。再說你就是不退槍我,我也不還錢你,我到公安自首,你一樣要遭到法律究查。”
實在,藏單刁猾,怕朱金元暗害他,臨時竄改了還槍地點。
“是……是……還是跟本來的一樣,槍用……紅色緞子布包裹,內裡用報紙包著,再放進玄色的揹包裡裝著。”
“那支差的來福式槍。”
朱金元聽了這話,氣得要吐血。他曉得,藏單講的都是實話。他也懂點法律知識,曉得本身兩支槍在身,不管如何都本身不法持有槍且屬於犯法情節嚴峻,並且帶槍作案,一旦抓住,不但下獄還要坐長時候的牢。
冠蘭冇反覆剛纔的問話,而是用鋒利的眼神與之對視。朱金元不得不低下頭顱供述:“‘床單’給我槍時,一共五發槍彈。”
“試了兩槍,另有一發槍彈不知掉落那邊去了。”
“五發槍彈,開了兩槍,另有三發槍彈到那邊去了,”
藏單說:“但是能夠,不過如果公安不放過我,要拘留我,如何辦?”
他和緩了口氣:“床單,實際上我們倆人同在一條賊船上,如果按你說的,我們倆都冇有好果子吃,不如如許。我還你一支槍,我也不要你退錢我。本來12萬塊錢就算我買了一支槍好嗎?你用這支差的槍去公安頂包,就說這支槍是你×場欠錢太多,用於抵押,在我處借了12萬塊錢,槍彈你也不要說給了我20發,隻說10發以下,如許你不存在買賣槍支彈藥,我也不存在不法持有兩支槍的情節嚴峻的題目,如何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