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則_第317章 李文康綁架強姦案(2)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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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證王勁龍證言證詞證明,被害人曾於案發之前五個月,以高於原價五十倍的代價,拜托其從境外網站私運具有麻醉喚情感化的毒品。

李文康:“她害臊,裝的。她隻是閉著眼睛,並不能申明她無認識。”

李文康:“我冇重視。”

公訴人:“你是如何將她從她居住的處所帶到車上的?”

寧稚咬緊了牙根。

李文康麵無神采:“聽清楚了。”

公訴人大聲喝道:“你扯謊!你事前通過王勁龍,從境外網站采辦了一款具有麻醉感化的毒品‘迷情水’,並且讓被害人服下,等被害人落空認識後,將她綁架至位於XX的第二案發明場,停止強姦!”

寧稚聞言,立即看向大門方向。

公訴人:“既然你宣稱被害人誌願與你產生性乾係,你為何還要在門窗加裝U型鎖,並且用四個模擬手銬銬住被害人,以製止她跑動?”

審判長:“被告人坐下,告狀書聽清楚了嗎?”

審判長:“辯白人另有其他題目嗎?”

6、我方從被害人及被告人兩邊手機中彙集了數據,二人從未加過老友,冇有任何來往,也從未通過電話,與陌生人無異,被害人不成能主動提出與被告人伶仃外出並且產生性乾係。

公訴人:“合議庭,我冇有其他題目了。”

李文康:“她誌願的。”

寧稚氣到手捶了一下扶手,低聲謾罵:“牲口!一派胡言!”

審判長:“被告人,你說完了嗎?”

劉天海:“有。”

公訴人把話筒拉到跟前,冷冷看向李文康:“被告人李文康,請你奉告合議庭——你是如何將被害人張晗帶出本案的第一案發明場,也就是她和你的女朋友羅薇薇一起租住的處所?”

公訴人:“當時被害人的認識是否復甦?”

此人與李文豐春秋相仿,頭髮染了兩三種色彩,鼻翼和唇角都有孔,固然釘子特地取下來,還裝模作樣地穿了西裝,但看得出地痞味。

公訴人:“按照我們從第一案發明場樓下的車輛行車記錄儀提取到的證據——被告人將被害人從家中帶至車上時,被害人雙眼緊閉,處於無認識狀況。”

劉天海:“我方申請傳喚本案第一名證人王勁龍出庭作證。”

審判長:“同意。”

他作證結束,劉天海停止扣問:“你和本案的被告人是甚麼乾係?”

公訴人:“我方把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綁架罪、強姦罪、私運毒品罪究竟,有以下幾點證據:

審判長:“公訴人另有其他題目嗎?”

公訴人:“被告人,你說被害人是誌願跟你到家中,與你產生性乾係,你有甚麼能夠作為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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