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大理寺,官署名。相稱於當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曆代因之,明清期間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當局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構造。
凡遇嚴峻案件,唐製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分歧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天下科罰政令及考覈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查、大理寺掌嚴峻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覈,共為“三法司製”。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當局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
刑部執掌的職務首要為覈定各種法律,複覈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極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構造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朝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平常政務。彆的,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流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彙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查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充公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法規館,掌訂正法律。
厥後,擇他官明法律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禦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禦史,下設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禦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查、舉劾。明朝都察院不但能夠對審判構造停止監督,還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力,為最高監察構造。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集會。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複古。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成大理院。明清期間各中心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期間相反,刑部賣力審判,大理寺賣力複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