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附件3:《漢堡規則》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

2.本條約各項規定的合用與船舶、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人的國籍無關。

1.當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領受貨色時,應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提單。

第八條任務限額權力的喪失

4.如果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有任務,則在此任務範圍內,他們應負連帶任務。

1.締約國能夠在任何時候書麵告訴保管人退出本條約。

(b)至承運人將貨色托付以下各方時止:

(c)按照本款(a)和(b)項,承運人的總補償任務,在任何環境下都不得超越按照本款(a)項對貨色全數滅失引發的補償任務所規定的限額。

(a)海上運輸條約所規定的裝貨港位於一個締約海內,或

(a)提單是承運人領受,或如簽發“已裝船”提單時,裝載提單所述貨色的開端證據;

2.貨色裝船後,如果托運人如許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項目外,該提單還必須申明貨色已裝上一艘或數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個或數個裝貨日期。如果承運人先前已向托運人簽發過關於該批貨色的任何部分的提單或其他物權單證,經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交回這類單證以調換“已裝船”提單。承運報酬了滿足托運人對“已裝船”提單的要求,能夠點竄任何先前簽發的單證,但經點竄後的單證應包含“已裝船”提單所需載有的全數項目。

2.任何保函或和談,據此托運人包管補償承運人因為承運人或其代表未就托運人供應列入提單的項目或貨色的表麵狀況講明儲存而簽發提單所引發的喪失,對包含收貨人在內的受讓提單的任何第三方,均屬無效。

1.本條約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紐約結合國總部對統統國度開放,以供具名。

托運人對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蒙受的喪失或船舶所蒙受的破壞不負補償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托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托運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對這類喪失或破壞也不負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他本身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

6.本條規定無毛病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任何追索權。

(k)收貨人對付運費金額或由收貨人付出運費的其他申明;

5.訂正案見效後,接管訂正案的締約國,在同訂正案通過後六個月內冇有告訴保管人不受該訂正案束縛的締約國的乾係上,有權利用經訂正的條約。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