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其彆人確知或有公道的按照思疑提單所載有關貨色的品類、首要標記,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項目冇有精確地表示實際領受的貨色,或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環境下,冇有精確地表示已實際裝船的貨色,或者他無恰當的體例來查對這些項目,則承運人或該其彆人必須在提單上作出儲存,說明不符之處、思疑按照、或無恰當的查對體例。
本條約各締約國,熟諳到需求通過和談肯定關於海上貨色運輸多少法則,
茲獲得以下共同諒解:按照本條約,承運人的任務以推定不對或忽視的原則為根本。也就是說,凡是由承運人負舉證任務,但在某些環境下,條約的規定會竄改這一法則。
第十三條關於傷害貨色的特彆法則
2.當托運人將傷害貨色交給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時,托運人必須奉告貨色的傷害性,需求時並奉告應采納的防備辦法。如果托運人冇有如許做,並且該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又未從其他方麵得知貨色的傷害特性,則:
3.任何人如在運輸期間,明知貨色的傷害特性而加以領受,則不得援引本條第2款的規定。
1.(a)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貨色滅失或破壞形成的喪失所負的補償任務,以滅失或破壞的貨色每件或每其他貨運單位相稱於835記帳單位或淨重每公斤2.5記帳單位的數額為限,二者中以較高的數額為準。
(n)如經兩邊明白和談,應列明貨色在卸貨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4.如遵循有關海上運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承運人對行李的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則按照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
第二部分承運人的任務
(b)按照規定對這類侵害補償的國度法律,但此種法律須在各方麵都同巴黎條約或維也納條約那樣無益於能夠蒙受侵害的人。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第二十八條具名、批準、接管、承認、插手
第九條艙麵貨
3.遵循本條約有關貨色運輸的統統法律訴訟,不得在本條第1或第2款冇有規定的地點提起。本款的規定無毛病締約國采納臨時性或庇護性辦法的統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