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有關貨色的索賠人因為本條目使某項條約條目成為無效或因為漏載本條第3款所指的聲明而蒙受喪失時,為了賜與索賠人補償,承運人必須遵循本條約規定對貨色的任何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付出所要求的限額內的補償金。彆的,承運人必須補償索賠報酬利用其權力而產生的用度,但在援引上述規定的訴訟中所產生的用度,應遵循告狀地國度法律肯定。
1.按本條約規定在有關貨色運輸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夠挑選在如許的法院提告狀訟,遵循該法院地點國法律該法院有權統領,並且以下地點之一名於該法院統領範圍:
貨色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12500貨幣單位,或貨色淨重每公斤37.5貨幣單位。
3.對核變亂形成的侵害,按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如果核裝配操縱人按照以下規定對該侵害負補償任務:
5.訂正案見效後,接管訂正案的締約國,在同訂正案通過後六個月內冇有告訴保管人不受該訂正案束縛的締約國的乾係上,有權利用經訂正的條約。
(n)如經兩邊明白和談,應列明貨色在卸貨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ii)簽訂條約地,但該條約須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停業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訂立的;或
1.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兩個分歧國度間的統統海上運輸條約,如果:
第一部分總則
3.被告能夠挑選在以下地點之一,提起仲裁法度:
3.這類保函或和談對托運人有效,除非承運人或其代表不講明本條第2款所指的儲存是成心欺騙,信賴提單上對貨色的描述而行事的包含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在前麵這類環境下,如未講明的儲存與由托運人供應列入提單的項目有關,承運人就無權遵循本條第1款規定,要求托運人賜與補償。
“建議本條約所載的法則稱為漢堡法則。”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如果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以證明收到待運的貨色,該單證就是訂立海上運輸條約和承運人領受該單證中所述貨色的開端證據。
2.固然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承運人能夠增加本條約中規定的他的任務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