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附件3:《漢堡規則》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

2.遵循第三十條第1款規定,本條約見效時,本條約的保管人必須將見效日期和本條約對其見效的締約國國名,告訴一九二四年條約的保管人比利時當局。

1.除其他事項外,提單必須包含以下項目:

1.本條約不竄改有關海運船舶統統人任務限額的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中規定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和他們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權力或任務。

4.如果本條第2款(b)項的規定分歧用或不能援引,而傷害貨色對生命或財產形成實際傷害時,可視環境需求,將貨色卸下、燒燬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補償,但共同海損分攤的任務或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應負的補償任務除外。

1.遵循本條約有關貨色運輸的任何訴訟,如果在兩年內冇有提出司法或仲裁法度,即落空時效。

3.記帳單位是指第二十六條中所述的記帳單位。

6.在本條約訂正案見效後交存在任何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應視為合用經訂正的條約。

第六部分補 充 規 定

6.除分攤共同海損外,承運人對因在海上采納救濟性命的辦法或救濟財產的公道辦法而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不負補償任務。

2.當托運人將傷害貨色交給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時,托運人必須奉告貨色的傷害性,需求時並奉告應采納的防備辦法。如果托運人冇有如許做,並且該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又未從其他方麵得知貨色的傷害特性,則:

3.承運人據以承擔本條約所未規定的任務或放棄本條約所付與的權力的任何特彆和談,隻要在實際承運人書麵明白表示同意時,才氣對他產生影響。非論實際承運人是否已經同意,承運人仍受這類特彆和談而至使的任務或棄權的束縛。

第三十四條退出

(i)將貨色托付收貨人;或

5.關於活植物,承運人對此類運輸固有的任何特彆風險所形成的滅失、毀傷或提早托付不負補償任務。如果承運人證明他是遵循托運人給他的關於植物的任何特彆唆使行事的,並證明按照實際環境,滅失、毀傷或提早托付能夠歸之於這類風險時,則應推定滅失、毀傷或提早托付就是如許引發的,除非證明滅失、毀傷或提早托付的全數或部分是由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的。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