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索賠和訴訟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ii)經索賠人證明因為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納能夠公道要求的毀滅火警和製止或減輕厥結果的統統辦法中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的貨色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
第二十五條其他條約
4.所通過的任何訂正案自獲得三分之二締約國接管之日起,在滿一年後的次月第一日見效。接管訂正案時,應將表示接管的正式檔案交存保管人。
3.每一締約國應將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在本條約對該國見效之日或厥後簽訂的海上運輸條約。
6.如果貨色由實際承運人托付,按照本條送給他的任何告訴具有如同送交承運人的劃一效力,一樣,送交承運人的任何告訴具有如同送交實際承運人的劃一效力。
5.“貨色”包含活植物,凡貨色拚裝在集裝箱、貨盤或近似的運輸器具內,或者貨色是包裝的,而這類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供應的,則“貨色”包含它們在內。
托運人對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蒙受的喪失或船舶所蒙受的破壞不負補償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托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托運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對這類喪失或破壞也不負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他本身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
3.對核變亂形成的侵害,按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如果核裝配操縱人按照以下規定對該侵害負補償任務:
(ii)遇有收貨人不向承運人提貨時,則遵循條約或卸貨港合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貿易常例,將貨色置於收貨人安排之下;或
(e)如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收貨人的稱呼;
1.按本條約規定在有關貨色運輸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夠挑選在如許的法院提告狀訟,遵循該法院地點國法律該法院有權統領,並且以下地點之一名於該法院統領範圍:
2.遵循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實際承運人須對貨色在他掌管期間因產鬨變亂而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