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附件3:《漢堡規則》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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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約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紐約結合國總部對統統國度開放,以供具名。

7.如果貨色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是由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連同其他啟事所引發的,承運人僅在歸於他們的不對或忽視所引發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的範圍內負補償任務,但承運人須證明不屬於此種不對或忽視所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的數額。

(k)收貨人對付運費金額或由收貨人付出運費的其他申明;

1.托運人必須以恰當的體例在傷害貨色上加上傷害的標記或標簽。

4.被要求補償的人,能夠在時效刻日內的任何時候,向索賠人提出版麵申明,耽誤時效刻日。該刻日還能夠用另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耽誤。

(a)一國的某一地點,該國國土內應有:

5.從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和他們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獲得的補償金額總數,不得超越本條約所規定的任務限額。

(c)海上運輸條約所規定的備選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貨港,並且該港位於一個締約海內,或

(i)托運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

第二十條訴訟時效

第三部分托運人的任務

3.被告能夠挑選在以下地點之一,提起仲裁法度:

2.提單能夠由承運人受權的人具名。提單由載運貨色船舶的船長具名應視為代表承運人具名。

(c)就本條而言,遵循本條第2款(a)項將訴訟轉移到同一個國度的另一法院,或轉移到另一個國度的法院,不該視為提起新的訴訟。

3.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分歧用於租船條約。但是,如果提單是根據租船條約簽發的,並繪製承運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乾係,則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該提單。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第六部分補 充 規 定

第七部分最 後 條 款

(o)遵循第六條第4款規定,和談的任何增加的補償任務限額。

(a)按照經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彌補議定書訂正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關於在覈能範疇中第三方補償任務的巴黎條約或者按照一九六三年蒲月二十一日關於核侵害的民事補償任務的維也納條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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