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附件3:《漢堡規則》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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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約不竄改有關海運船舶統統人任務限額的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中規定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和他們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權力或任務。

第二十一條統領權

(b)按照環境需求,能夠隨時將貨色卸下,燒燬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補償;

(ii)遇有收貨人不向承運人提貨時,則遵循條約或卸貨港合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貿易常例,將貨色置於收貨人安排之下;或

茲獲得以下共同諒解:按照本條約,承運人的任務以推定不對或忽視的原則為根本。也就是說,凡是由承運人負舉證任務,但在某些環境下,條約的規定會竄改這一法則。

茲指定結合國秘書長為本條約保管人。

2.本條約對承運人任務的統統規定也合用於實際承運人對其所實施的運輸的任務。如果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告狀訟,應合用第七條第2款、第3款和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

6.本條各款不影響遵循海上運輸條約提出索賠以後,當事各方所訂立的有關仲裁和談的效力。

1.按本條約規定在有關貨色運輸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夠挑選在如許的法院提告狀訟,遵循該法院地點國法律該法院有權統領,並且以下地點之一名於該法院統領範圍:

(c)按照本款(a)和(b)項,承運人的總補償任務,在任何環境下都不得超越按照本款(a)項對貨色全數滅失引發的補償任務所規定的限額。

第五條任務根本

第三條對本條約的解釋

(a)自承運人從以下各方領受貨色時起:

第十六條提單:儲存和證據效力

(b)凡船上的火警影響到貨色時,如果索賠人或承運人要求,必須遵循海運常例,對火警的啟事和環境停止調查,並按照要求向承運人和索賠人供應一份調查人的陳述。

第三十四條退出

“以感激的表情重視到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美意聘請在漢堡停止集會,

3.在本條第1和第2款內提到的承運人或收貨人,除指承運人和收貨人外,還彆離指承運人或收貨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4.承運人和托運人能夠通過和談肯定超越第1款規定的補償任務限額。

第七部分最 後 條 款

4.(a)如已在按本條第1或第2款規定有統領權的法院提告狀訟,或已由如許的法院作出訊斷,不異當事方之間不得基於不異來由,提起新的訴訟,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的訊斷在提起新訴訟地的國度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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