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附件3:《漢堡規則》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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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和插手書應由結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十二條普通法則

(a)當利用集裝箱、貨盤或近似運輸器具拚裝貨色時,如果簽發了提單,在提單中列明的,或在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任何其他單證中列明的,裝在這類運輸器具內的件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即視為件數或貨運單位數。除上述環境外,這類運輸器具內的貨色視為一個貨運單位。

2.本條約須經具名國批準、接管或承認。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k)收貨人對付運費金額或由收貨人付出運費的其他申明;

1.當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領受貨色時,應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提單。

1.本條約規定的各項抗辯和任務限額,合用於海上運輸條約所觸及的貨色的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對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非論這類訴訟是按照條約、侵權行動或其他。

4.如遵循有關海上運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承運人對行李的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則按照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

2.時效刻日自承運人托付貨色或部分貨色之日開端,如未托付貨色,則自貨色應當托付的最後一日開端。

4.承運人和托運人能夠通過和談肯定超越第1款規定的補償任務限額。

2.“實際承運人”是指受承運人拜托履行貨色運輸或部分貨色運輸的任何人,包含受拜托履行這項運輸的其他任何人。

4.被要求補償的人,能夠在時效刻日內的任何時候,向索賠人提出版麵申明,耽誤時效刻日。該刻日還能夠用另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耽誤。

(d)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其他單證是在一個締約海內簽發的,或

(a)按照經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彌補議定書訂正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關於在覈能範疇中第三方補償任務的巴黎條約或者按照一九六三年蒲月二十一日關於核侵害的民事補償任務的維也納條約,或

(i)火警所引發的貨色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如果索賠人證明火警是由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引發的;

第十五條提單的內容

在解釋和利用本條約的各項規定時,應重視本條約的國際性和促進同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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