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準的檔案應交存比利時當局。
在本議定書的各締約國之間,任何一國按條約第十五條規定退出本條約,不能解釋為退出經本議定書訂正的本條約。
“(a)除非在裝貨前,托運人已聲明該貨色的性子和代價,並載入提單,不然,在任何環境下,承運人或船舶對貨色所蒙受的或有關的任何滅失或侵害,每件或每單位的金額超越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滅失或侵害的貨色每公斤淨重超達30法郎的部分,均不負任務,二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本條約各項規定應合用於兩個分歧國度的港口之間有關的貨色運輸的每一份提單,如果:
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就本條約的解釋和合用產生爭議,而未能通過協商處理時,應按照此中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如在提請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各方不能對促裁的構成獲得分歧定見時,則此中任何一方能夠遵循國際法庭條例將膠葛提交國際法庭。
(c)提單載有的或由提單證明的左券的規定,該左券應受本條約的各項法則束縛或應受本條約見效的任何國度的立法束縛,非論船舶、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人的國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