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第五章海運履約方的權利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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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發貨人,收貨人或者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忽視;

筆者在對該種實際環境停止研討的根本上,按照“抵押物”不竭流轉的特性,以為我國《物權法》中關於浮動抵押軌製的規定能夠合用這類環境。浮動抵押是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際中逐步生長起來的抵押軌製,是指企業以其財產的一部或全數設定抵押,抵押財產可自在流轉運營,於特定事情產生後,抵押財產結晶為牢固抵押,以了償債務的財產。《物權法》第181條,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麵和談,企業、個彆工商戶、農業出產運營者能夠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出產設備、原質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實施到期債務或者產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景象,債務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第189條,第189條規定:“企業、個彆工商戶、農業出產運營者以本法第181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該當向抵押人居處地的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條約見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美意第三人”。和第196條,第196條規定:“遵循本法第181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以下景象之一產生時肯定:(一)債務實施期屆滿,債務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佈停業或者被撤消;(三)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景象;(四)嚴峻影響債務實現的其他景象。”對浮動抵押做了體係規定。由此,我國浮動抵押的首要內容包含以下幾個方麵:(1)浮動抵押合用主體包含企業、個彆工商戶和農業出產運營者。企業可以是國有獨資企業、合股企業、小我獨資企業、公司製企業,隻要註冊登記為企業的構造都能夠設定浮動抵押。個彆工商戶是以小我或者家庭運營為主的經濟單位,註冊登記為個彆工商戶的。農業出產運營者首要指鄉村承包運營戶,也可以是其他處置農業出產的人。(2)浮動抵押標的物限於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動產,這些動產包含出產設備、原質料、半成品和產品。

按照《鹿特丹法則》第17條有關補償任務根本的規定,承運人要對本身任務期間的貨損以及遲延托付承擔補償任務,並規定了承運人引以免責或部分免責的抗辯事由。由此,根據《鹿特丹法則》的規定,海運履約方在實施承運人運輸條約項下的運輸任務的任務期間也要對貨損以及遲延托付承擔補償任務;海運履約方能夠證明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不對形成貨色的滅失、破壞以及遲延托付的,則也能夠據以免責或部分免責;除了證明本身無不對外,若能證明以下一種或數種事件或景象形成、促進了貨損或遲延托付的,也可引以免責或部分免責:(1)天災;(2)海上或者其他通航水域的風險、傷害和變亂;(3)戰役、敵對行動、武裝牴觸、海盜、可駭活動、暴動和內鬨;(4)檢疫限定;當局、大眾當局、統治者或者公眾的乾與或形成的停滯,包含非由海運履約方所形成的滯留、截留或扣押;(5)歇工、關廠、歇工或者勞動受限;(6)船上產生的火警;(7)雖恪失職守仍冇法發明的潛伏缺點;(8)托運人、單證托運人、節製方或者托運人或單證托運人對其作為承擔任務的其他任何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9)商定由托運人、單證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停止的貨色裝載、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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