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第九章構建中國海運履約方製度之考量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

這類假想,嚴格意義上已經不是構建中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了,是基於各種考慮,在條約的內容冇有獲得實際考證之前,在構建中國海運履約方軌製之前,我國對《海商法》停止小的點竄。體例有兩種:(1)點竄《海商法》的實際承運人規定;(2)點竄《海商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以期達到處理目前我國港口運營人職位及任務限定題目,中間實際承運人職位題目等困擾。點竄實際承運人的規定,隻需求對我國實際承運人觀點中的“運輸”點竄成“承運人任何運輸任務”,彆的,還需求將任務期間點竄成“包含從裝貨港收到貨色時起到卸貨港托付貨色時止的期間”。點竄《海商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需求擴大範圍,直接將港口運營人列入到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之列,如許,港口運營人能夠直接享用“喜馬拉雅條目”帶來的任務限定的權力。這兩種點竄體例,都能夠實現點竄《海商法》的目標,為今後構建海運履約方軌製奠定實際和實際籌辦事情。

在以上的會商中,筆者一向主張要引進海運履約方軌製,也切磋了中國引進《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軌製的題目地點,那麼,如何構建中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呢?

1、國際社會對《鹿特丹法則》的評價

2、中國對《鹿特丹法則》的評價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