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自始,筆者就是本著一種科學的態度,對國際航運生長之《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軌製停止的研討,在逐章逐節切磋中,筆者逐步提出了本身的觀點,即中國應當插手《鹿特丹法則》,《海商法》應當鑒戒海運履約方軌製停止點竄。但考慮到《鹿特丹法則》規定的見效前提還未達到,條約的遠景如何還是不決命,條約對各國的影響還未完整閃現出來等各種身分,筆者在此切磋中國構建海運履約方軌製的假想時,是基於本身對條約的研討而停止的實際性切磋和摸索,但願在今後的實際構建時能夠起到必然的實際架構感化。
(一)港口運營人法律職位及任務限定題目
第三節中國構建海運履約方軌製存在的題目
我國對《鹿特丹法則》的評價是以行業評價為主的,行業評價不免有片麵性,外洋都是海商法協會評價,對企業停止調研,綜合闡發行業定見,為當局供應決策谘詢,我國企業話語權弘遠於海協的話語權,是以,在我國呈現反對的聲音很普通。當前海內對待《鹿特丹法則》的態度,非常近似於十幾年前我國要插手WTO前的景象;與其說是《鹿特丹法則》設置的參與國際合作的門檻太高,不如說是我們參與國際合作的底氣不敷;《鹿特丹法則》必將代替《海牙法則》,斥地國際貨色運輸的新期間,成為新的世紀條約。對待如許的國際條約,我們應當著眼於全域性和長遠,適時插手;那種隻考慮部分好處,或者隻看到麵前影響的做法,是不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