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導論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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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特・蘭納:“《鹿特丹法則》的構建”,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為製定一個能被遍及接管的條約,火急的需如果開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則》恰是在如許的需求下產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傑的《初評〈鹿特丹法則〉》對新法則的創新之處停止了會商,得出比較低調的評價結論,擔憂新法則成為第四個並行的海運條約,並建議我國不急於接管,朱曾傑:“初評《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張永堅的《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更是直接指出中國插手新法則的機會未成熟,並且訂正《海商法》的機會因為新法則的出世又變得不肯定了,建議暫不修法等,張永堅:“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為海上貨色運輸法的同一有兩條路:一條是快車道,另一條是快車道,快車道是對已經見效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停止訂正,快車道是製定新的運輸法條約,並以為國際社會應當挑選快速、簡練的快車道走,通過點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以便適應航運的新生長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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