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_導論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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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健:“中國在‘鹿特丹期間’國際海運次序構建中角色的理性思慮”,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張麗英的《〈鹿特丹法則〉對中國收支口貿易影響的調研》重新法則具名國度的貿易量動手,闡發了新法則對貨主企業的影響,以為多數貨主對新法則是主動的,並提出對待新法則的客觀、主動、謹慎的態度

張麗英:“《鹿特丹法則》對中國收支口貿易影響的調研”,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4期。;何誌鵬的《〈鹿特丹法則〉的中國態度》先闡述了新法則的先進之處,指出中國對船貨兩邊都有側嚴峻的好處乾係,中國應當通過具名的體例表白本身的態度,以便起到在國際貨色運輸法範疇的引領感化

同時,本書以海運履約方軌製的構建為視角,闡發《鹿特丹法則》的內容特性、先進性、創新性以及不敷之處,指出《鹿特丹法則》對國際航運生長的首要性、鞭策性等,反過來,國際航運生長又需求像《鹿特丹法則》如許的一統天下的國際先進運輸條約的支撐。

何誌鵬:“《鹿特丹法則》的中國態度”,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2期。;凱特・蘭納的《〈鹿特丹法則〉的構建》一文詳確地闡述了包含海運履約方在內的新法則的創新之處,並主動地切磋了新法則見效後能夠帶來的一些嚴峻竄改

司玉琢:“《鹿特丹法則》的評價與瞻望”,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我國顛末鼎新開放,大力生長包含航運在內的各項奇蹟,獲得了長足的停頓,但還不是航運強國,在合用該法則方麵,需求必然的時候停止各方麵的籌辦,在首要國度插手該法則的環境下,我國必將也要插手。當然,我國插手《鹿特丹法則》對把我國扶植成為一個航運和貿易強國事非常成心義的。是以,研討《鹿特丹法則》浩繁內容當中之一的海運履約方,並把其構建為一個完整的軌製體係具有非常實際和火急的意義,它對我國今後在合用《鹿特丹法則》時能夠做到體味和把握該軌製的相乾內容,從而使我國有關處置海上運輸辦事的機構躲避風險和把握主動,更好地為我國的航運奇蹟辦事。同時,在我國的《海商法》麵對點竄之際,研討這個課題也會為我國新《海商法》的內容可否和國際條約相接軌供應科學的根據,從而包管我國新《海商法》在較長期間內的先進性和穩定性,起到促進我國航運和國際貿易奇蹟更快,更好生長的重高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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