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辦理和穩固邊防,唐朝還在邊陲地區前後設置了六個都護府,有多數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長官多數護普通由親王遙領,由副多數護主其事。上都護府長官為都護。作為邊陲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還統領著多少皋牢府、州。皋牢是束縛、攏絡的意義。唐朝為了便於節製遙遠的少數民族,在那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皋牢府、州作為行政特區,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本地少數民族的首級為都督、刺史,能夠世襲。這些皋牢府州有必然的行政自治權,可不向朝廷交進貢賦,但必須接管邊區都督和都護的轄製。據《新唐書?地理誌》記錄,唐朝的皋牢府州多達856個,比本地的府州還多。唐朝實施的這類少數民族自治的皋牢府州軌製有助於穩定邊陲地區的局勢,加強中心同遙遠少數民族的敦睦乾係,同時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辟和文明生長也是非常無益的。
寺的長官稱“卿”,監的長官多稱“監”。這些卿監官的政治感化都有限。這裡需求申明的是,大理寺與刑部合作分歧。大理寺賣力審理中心百官犯法和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訊斷後要送刑部複查,極刑則呈送天子批準。刑部則賣力天下的司法行政和審判嚴峻案件,凡處所的極刑案件要送大理寺複查。
察院有監察禦史十五人,資格淺者稱“監察禦史裡行”,掌監察處所官吏及尚書省的六部。唐朝以“道”為監察區,唐太宗時天下分彆十道,玄宗時增為十五道。每道派監察禦史一人,厥後也稱巡按使、察看使、按察使等。
【六】稱呼變動
唐朝的處所官製,普通說安史之亂之前是州(府)、縣二級製;至唐中前期則演變成道、州、縣三級製。唐朝的州、縣都按照本地的地理位置、轄境大小、戶口多少以及經濟發財程度分彆為分歧品級。
唐朝中葉今後,又有以中書令、侍中等宰相虛銜授予處所藩帥的做法,以示恩寵。如許的處所大吏如來朝廷任職,為了與真宰相辨彆,便在官稱前加“檢校”字樣。
有很多讀者對於大唐三省六部製的官製還未曾熟諳,而老三又不能在書中詳細的解釋,如許做會讓文顯得太囉嗦了,就隻能在這裡向大師提高一下了!大師清楚的人,就不要理睬,不甚清楚的人,想看的能夠在這裡體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