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車輛出入辦理
為保護企業安然及令職員、車輛、物品出入的辦理有所根據特製定法則。
第四條 非本企業職員
第十一條 本軌製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本軌製自公佈之日起履行。
第六條 廠商車輛
④觀光時候以上班時候為限。
②助理工程師以上職員及因公需求常常出入企業職員經企業主管批準者,能夠隨時出入。
第三條 本企業職員
第九條 製止照顧拍照機進入企業,如經總包辦特準者不在此限,但須嚴加管束,不得超越指定準予拍照的底線。
職員、車輛、物品出入企業時,應遵循本法則規定,由保安賣力辦理。
③值班職員臨時因公需出入企業時,應憑“從業職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部分主管核簽後,公出職員可憑第二聯經企業保安簽註進入時候掉隊入。
第二章 職員出入辦理
如遇特彆景象需在上列時候外出時,主管部分應事前告訴保安部分傳達門衛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