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出入,調撥成品的應憑“成品交運單”,調撥或轉移出門的質料應憑“質料調撥單”。如利用部分領料須進門者,應憑“質料領用單”。各項憑據均應經各相乾部分主管批準,並經門口保安說明詳細內容後放行。
第十一條 本軌製解釋權歸行政部。
第二章 職員出入辦理
第三章 車輛出入辦理
第一條 目標
②出門:每日下午6時前。
提運企業貨色的車輛憑核發編有同一流水號碼的“料品交運單”或核發編有同一流水號碼的“成品交貨單”至指定地點由點交人點交裝車,車輛駛抵門口時,保安應加以抽查並簽註時候後放行。
④觀光時候以上班時候為限。
③部分經理以上職員伴隨來賓觀光,事前可免辦申請手續,但過後當日內應補填“觀光申請登記單”送保安簽註詳細收支時候後送總包辦存查。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本軌製自公佈之日起履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四條 非本企業職員
①當局構造、民意代表、群眾個人或本企業職員親朋如有需求進入企業觀光時,由包辦職員或申請人按經規定準予觀光的線路經總包辦批準後告訴各有關部分並派員指導觀光。
第十條 出入辦理如有非常景象,保安應即填報“非常陳述單”呈主管批準後呈交有關部分措置。
第八條 外來車輛、物品出入時候①入門: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第七條 企業物品
②助理工程師以上職員及因公需求常常出入企業職員經企業主管批準者,能夠隨時出入。
第五條 觀光職員
交貨車輛卸貨後空車出門憑“車輛/職員出入門證”由包辦人簽章,經保安查驗簽註時候後出門。如有其他物品裝載於同一車輛內者,除“車輛/職員出入門證”說明外,應於進門時由保安隨車前去交貨地點會同卸貨後並隨車至門口放行。
為保護企業安然及令職員、車輛、物品出入的辦理有所根據特製定法則。
①交貨車輛憑主管部分經理核發的“車輛/職員出入門證”,經門口保安查對簽註時候掉隊入。
④非值班職員臨時因公需入出企業時,應在門衛室填寫“企業職員出入證”。
②觀光非經規定準予觀光之地區者,需呈總經理批準。
第三條 本企業職員
③值班職員臨時因公需出入企業時,應憑“從業職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部分主管核簽後,公出職員可憑第二聯經企業保安簽註進入時候掉隊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