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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條約法中規定的違約任務有兩層意義:一層是條約當事人不實施條約或不完整實施條約時答允擔的呼應民事任務;另一層是指條約當事人因錯誤形成條約不能實施或不完整實施時,侵害了條約對方當事人的經濟權力,乃至侵害對方的經濟好處時該當承擔的經濟任務。
(2)預期違約任務。預期違約是指條約實施刻日屆滿之前的違約,包含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