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產品格量法》第40條規定為:補綴、改換、退貨。
(3)補償喪失。補償喪失在條約法上也稱違約侵害補償,是指違約方以付出款項的體例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動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好處的任務情勢。補償喪失是最首要的違約任務情勢。補償喪失具有底子佈施服從,任何其他任務情勢都能夠轉化為侵害補償。
③持續實施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要求為前提,法院不得另行訊斷。
②持續實施的內容表示為按條約商定的標的實施任務,這一點與普通實施並無分歧。
②《消耗者權益庇護法》第44條規定為:補綴、重作、改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辦事用度、補償喪失。
某百貨公司向化工廠訂購洗衣粉5噸。兩邊在條約中商定:“工廠應在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將貨送到百貨公司第二堆棧,在此期間內的任何時候隻要化工廠送貨上門,百貨公司都該噹噹即收下,並於收貨後的10日內付款。如有一方違約,應向對方付出違約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時,化工廠司機王偉開車將這批洗衣粉運至百貨公司第二堆棧時,發明堆棧門鎖著,經體味才得知該堆棧的保管員此時正在公司開會。在王偉去公司找該保管員來收貨時,恰遇天降暴雨,將車上的洗衣粉淋濕了一部分。堆棧保管員來後見此狀,便回絕收貨。王偉隻得開車返回化工廠,另換了5噸洗衣粉於當天下午再運到該堆棧交貨。因該堆棧保管員上午的收貨不及時,導致洗衣粉被淋濕,給化工廠形成喪失1000元。交貨以後第5天,百貨公司向化工廠付出了條約約訂貨款6000元。化工廠向百貨公司要求付出違約金並補償上述喪失,但這一要求被百貨公司回絕。百貨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呢?如果百貨公司構成違約,除了違約金外,是否還答允擔侵害補償任務?該賠多少?
(4)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背條約時該當向對方付出的必然命量的款項或財物。依分歧標準,違約金可分為:①法定違約金和商定違約金。
(2)采納挽救辦法。采納挽救辦法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任務情勢,是指改正條約不恰當實施、使實施缺點得以消弭的詳細辦法。這類任務情勢,與持續實施和補償喪失具有互補性。關於采納挽救辦法的詳細體例,我國相乾法律作了以下規定:①《條約法》第111條規定為:補綴、改換、重作、退貨、削跌價款或者賜與酬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