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路有燈火_Chapter 25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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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在以下環境下利用作品,能夠不經著作權人答應,不向其付出酬謝,但該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呼,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一)為小我學習、研討或者賞識,利用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二)為先容、批評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題目,在作品中恰當援引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三)為報導時勢訊息,在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成製止地再現或者援引已經頒發的作品;(四)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頒發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題目的時勢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在公家集會上頒發的發言,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六)為黌舍講堂講授或者科學研討,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頒發的作品,供講授或者科研職員利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度構造為履行公事在公道範圍內利用已經頒發的作品;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集會通過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集會《關於點竄〈中華群眾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點竄權、庇護作品完整權的庇護期不受限定。第二十一條百姓的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的庇護期為作者畢生及其滅亡後五十年,停止於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於最後滅亡的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享有的職務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的庇護期為五十年,停止於作品初次頒發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庇護。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拍照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的庇護期為五十年,停止於作品初次頒發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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