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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為作者。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冇有插手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夠豆割利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能夠伶仃享有著作權,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團體的著作權。第十四條彙編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質料,對其內容的挑選或者編排表現首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拍照、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遵循與製片者簽訂的條約獲得酬謝。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中的腳本、音樂等能夠伶仃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伶仃利用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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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力第九條著作權人包含:(一)作者;(二)其他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權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第十條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一)頒發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力;(二)署名權,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力;(三)點竄權,即點竄或者受權彆人點竄作品的權力;(四)庇護作品完整權,即庇護作品不受曲解、竄改的權力;(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灌音、錄相、翻錄、翻拍等體例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力;(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七)出租權,即有償答應彆人臨時利用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力,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擺設美術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九)演出權,即公開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種手腕公開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權力;(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拍照、電影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力;(十一)播送權,即以無線體例公開播送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體例向公家傳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標記、聲音、圖象的近似東西向公家傳播播送的作品的權力;(十二)資訊收集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使公家能夠在其小我選定的時候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力;(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將作品牢固在載體上的權力;(十四)改編權,即改行動品,創作出具有首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力;(十五)翻譯權,即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