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路有燈火_Chapter 22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

2、“道法天然”的本體論意義

2、“德”:“德”是“道”在倫常範疇的生長與表示,是以由道進入德是由天然次序同向社會次序的一道樊籬,即轉而闡述人的行動標準。德與法都是標準社會與人的行動的束縛力量,但在老子那邊二者有分歧的職位。老子以為,上德的本質與道之德的本質同於一,是以上德源自於“道”。老子所言之德也分歧於凡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有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有覺得;上仁為之而無覺得;上義為之而有覺得;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後失德,失德兒後失仁,失仁而後失義,失義而後失禮。”

道的特性:老子說,“道衝,而用之,有弗盈也。”道體似虛而實,以是體內包含用之不竭的物質和能量,但不會因驕傲而溢位。老子以為,道體柔而不剛,內部純真,內部樸實無華,且清澈透明,長存於六合之間。以是道無處不在,不管是小我,還是人類社會,包含六合萬物都應當師法道而運轉,而道法天然,返璞歸真。這裡的“天然”字麵解為本身如此,但是道與天然規律是同一的,也即“國中四大”皆應師法天然有為而無不為的特性,從而保持本身“天長地久”。

由此能夠瞥見,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天然之規律達致“有為而無不為”之境。此處,“法”一詞在句中作為動詞,即師法、因循、遵循之意,而冇法例、法律之意。

老子之德與孔子之德有辨彆,同時也分歧於“禮”,但是世俗之法與禮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從某種程度來講,春秋戰國期間,禮法之間是合為一體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來是屬於“下德”範圍,是屬於報酬標準的範疇,而老子以為,上德表示為有為,即不去考慮德與不德的題目,反而是最大的德。[6](瀏覽正版註釋請移步123言情)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頁 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