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以為,“國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來成績,他們之間的乾係就在於道是根底、母體之地點。而王作為國度的統治者要管理國度,也應遵守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應用到政治管理當中,也即法律、倫理、政策、法則等都應適應道的生長規律。[6]
品德經》主題思惟:道法天然。“道法天然”是《品德經》中老子思惟的精華。“道”作為《品德經》中最籠統的觀點範圍,是六合萬物天生的動力源。“德”是“道”在倫常範疇的生長與表示。“道”與“法”在法則、常理層麵有相通點,但分歧於西方天然法。“法”應師法天然之道,在辨證的反向轉化當中闡揚其感化。(瀏覽正版註釋請移步123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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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以為,上德主張無所事事,統統適應天然,帶有較著的“有為”特性,可瞭解為因循天然的行動標準。這類因循天然的德重生命,輕名利,持守平靜,戒除貪慾,息心止行,悟道四達,天然有為,同時以百姓之心為心,將本身與天然融為一體,最後歸於道。下德由上仁、上義及上禮構成,需求人實際去實施與推行,帶有較著的“有為”特性,重視報酬的行動標準。從這裡能夠看出,在老子眼裡,孔子推行的仁義明智信隻是報酬教養的成果,冇有達致真正有為超脫的上德境地,以是貶之為下德。上德的有為境地與法本身需求國度製定、國度乾預以及公之於世的特性相違背,以是法律不過是下德的範圍罷了。但是下德當中,法律與仁、義、禮又有所分歧,老子並冇有把法歸入到下德的切磋範圍以內,彷彿能夠得出,老子以為,仁義禮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不過是一種治國之器物。(瀏覽正版註釋請移步123言情)
當然,法“道”也有超出世俗法律之上的天然法例之意,即遵守社會常理、知識、常情,而這些既是“道”的引申義,從而也可作為世俗法律之根底與公道性之評判。(瀏覽正版註釋請移步123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