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案子的主體例官,我姓湯。”歡迎他的法官說道,“舉證刻日30天,如有證據請於刻日內提交。請在15天辯論刻日內提交書麵辯論狀――如果你有調劑的誌願,能夠隨時電話我,傳票上有我的辦公電話。”
“並不,或許他今後吃不起燕窩魚翅了,但吃快餐的錢我還是給他留了的。”
“2011年10月19日,被告收到被告張嘉永通過銀行轉賬的14萬元利錢。10月21日,被告張嘉永又向一個告貸200萬元,稱其在投資房地產項目,利潤豐富,隻是所需資金龐大,需投入更多資金,並主動提出統統告貸利錢增加到月息3分,且其承諾三筆告貸必然同一於半年內償還。被告為相互的友情,也為高額的利錢打動,同意告貸,兩邊為此簽訂總的告貸和談,和談寫明:乙方(被告張嘉永)向甲方(被告)告貸500萬元,告貸刻日從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告貸利錢按月息3分計算。和談簽訂後,被告依約向被告張嘉永轉賬150萬元,現金托付50萬元。”
許雋把秦明歌所要求的銀行流水都打了出來,有他名下的,也有他員工名下的,“這些都是轉款到張嘉永名下賬戶的記錄,總額大抵300多萬。”
秦明歌:“我對上述告貸毫不知情,被告張嘉永也未將該款項用於家庭餬口。我現在已經跟他仳離,不該對該告貸承擔連帶了償任務。”
湯法官:“上麵又被告陳述告狀的要求、究竟及來由。”
張嘉永:“他這是歪曲!子虛訴訟!”
代理人程狀師:“被辯論人在訴狀上所訴均不失實,辯論人的賬戶雖與被辯論人的賬戶有多筆資金來往,但並非告貸。被辯論人冇有向辯論人借過錢。要求采納其全數訴訟要求。”
許雋卻像打通了通向彆的一個天下的路――他不知如何與史達達成了某種和談,竟然從史達手平分了一杯羹,像模像樣地也做起了“官方假貸停業”(其本人語)。當然,明麵上他運營著集餐飲、休閒一體的連鎖會所。
張嘉永烏青著臉:“……”
案子準期開庭。
秦明歌一度也對他有好感,但終究以為他們並分歧適:師兄家中貧寒,對款項、前程有著極度禁止的自負和極其火急的*,二者糅合在一起,使得他渾身似一把重重布匹也裹不住的尖刀――她的庭訓教她安閒,而他老是叫她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