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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集會決定:
《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點竄〈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藥品辦理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計量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漁業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海關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所作的點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對《中華群眾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點竄,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點竄〈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群眾共和國第十二屆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集會於2013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藥品辦理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計量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漁業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海關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群眾共和國公司法》按照本決定作呼應點竄,重新公佈。
中華群眾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對《中華群眾共和國藥品辦理法》作出點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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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集會通過)
本決定對《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藥品辦理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計量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漁業法》、《中華群眾共和國海關法》、《中華群眾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所作的點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對《中華群眾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點竄,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天下群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點竄《中華群眾共和國陸地環境庇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將第十三條點竄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藥品出產企業能夠接管拜托出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