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以下藥品在發賣前或者入口時,指定藥品查驗機構停止查驗;查驗分歧格的,不得發賣或者入口:
新發明和從外洋引種的藥材,經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考覈批準後,方可發賣。
第四十六條
海內產生嚴峻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分能夠告急調用企業藥品。
(五)私行增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第三十九條
完成臨床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發給新藥證書。
地區性官方慣用藥材的辦理體例,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會同國務院中醫藥辦理部分製定。
第四十九條
藥品必須合適國度藥品標準。中藥飲片遵循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
對海內供應不敷的藥品,國務院有權限定或者製止出口。
第五十一條
藥品出產企業在獲得藥品批準文號後,方可出產該藥品。
(六)其他分歧適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
答應藥品入口的港口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製止出產、發賣劣藥。
(二)初次在中國發賣的藥品;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國度對藥品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辦理軌製。詳細體例由國務院製定。
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構造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職員,對新藥停止審評,對已經批準出產的藥品停止再評價。
(二)不說明或者變動出產批號的;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為假藥:
第三十二條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的生物成品;
出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度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批準,併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但是,出產冇有實施批準文號辦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實施批準文號辦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種類目次由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會同國務院中醫藥辦理部分製定。
藥品出產企業、藥品運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出產、運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冇有實施批準文號辦理的中藥材除外。
(二)遵循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出產、入口,或者遵循本法必須查驗而未經查驗即發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