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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出產企業、運營企業、醫療機構該當依法向當局代價主管部分供應其藥品的實際購銷代價和購銷數量等質料。
藥品告白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服從的斷言或者包管;不得操縱國度構造、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條
藥品代價和告白,本法未規定的,合用《中華群眾共和國代價法》、《中華群眾共和國告白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