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_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 首頁

字體:      護眼 關燈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麻醉藥品、精力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記。

直接打仗藥品的包裝質料和容器,必須合適藥用要求,合適保障人體安康、安然的標準,並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在審批藥品時一併審批。

藥品包裝必須合適藥品格量的要求,便利儲存、運輸和醫療利用。

第五十三條

標簽或者申明書上必須說明藥品的通用稱呼、成分、規格、出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出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服從主治、用法、用量、忌諱、不良反應和重視事項。

第五十四條

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說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記。

第五十二條

對分歧格的直接打仗藥品的包裝質料和容器,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責令停止利用。

藥品包裝必須遵循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申明書。

藥品出產企業不得利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打仗藥品的包裝質料和容器。

加入書架我的書架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