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最新修正版_第九章法律責任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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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遵循本法被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告訴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變動或者刊出登記。第一百零一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出產、發賣藥品的標價計算;冇有標價的,遵循同類藥品的市場代價計算。

曉得或者該當曉得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供應運輸、保管、倉儲等便當前提的,充公全數運輸、保管、倉儲的支出,並處違法支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八十九條

(二)對分歧適法定前提的單位發給《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的;

違背本法規定,供應子虛的證明、檔案質料、樣品或者采納其他棍騙手腕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八條

已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出產、發賣假藥、劣藥的,除依法究查該企業的法律任務外,對有瀆職、瀆職行動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一)對分歧適《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的企業發給合適有關標準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遵循規定實施跟蹤查抄的職責,對分歧適認證前提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消其認證證書的;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的事情職員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捏造、變造、買賣、出租、歸還答應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充公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冇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並撤消賣方、出租方、歸還方的《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八十二條

第一百條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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