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黌舍、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該當尊敬未成年人的品德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欺侮品德莊嚴的行動。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學習家庭教誨知識,精確切行監護職責,扶養教誨未成年人。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動,任何構造和小我都有權予以勸止、製止或者向有關部分提出揭露或者控告。
專門黌舍該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門生停止思惟教誨、文明教誨、規律和法製教誨、勞動技術教誨和職業教誨。
第二十三條教誨行政等部分和黌舍、幼兒園、托兒所該當按照需求,製定應對各種災害、感染性疾病、食品中毒、不測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裝備呼應設施並停止需求的演練,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庇護認識和才氣。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儲存權、生長權、受庇護權、參與權等權力,國度按照未成年人身心生長特性賜與特彆、優先庇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度鼓勵社會個人、企業奇蹟構造以及其他構造和小我,展開多種情勢的無益於未成年人安康生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該當作好保育、教誨事情,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麵調和生長。
黌舍、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插手集會、文明文娛、社會實際等個人活動,該當無益於未成年人的安康生長,製止產生人身安然變亂。
第九條各級群眾當局和有關部分對庇護未成年人有明顯成績的構造和小我,賜與表揚和嘉獎。
第二十條黌舍該當與未成年門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共同,包管未成年門生的就寢、文娛和體育熬煉時候,不得減輕其學習承擔。
第六條庇護未成年人,是國度構造、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個人、企業奇蹟構造、城鄉基層大眾性自治構造、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百姓的共同任務。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該當按照未成年人的春秋和智力生長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奉告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定見。
第三十四條製止任何構造、小我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體例傳播□□、暴力、凶殺、可駭、打賭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成品、電子出版物以及收集資訊等。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百姓。
專門黌舍的教職員工該當體貼、珍惜、尊敬門生,不得輕視、嫌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