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家有仙名良辰_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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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證據法學,講究證據相互印證。在鬆散的當代刑事訴訟中,供詞是被嚴格限定的證據種類,而在中古期間卻恰好相反。中國當代的訴訟法度中,被告人供詞是證明力最強大的證據,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認,審判者普通不能等閒訊斷。在司法鑒定手腕和證據法學都極其掉隊的當代,審判者判定證據的證明力完整依托其小我好惡和停業程度。而彙集各種證據構成證據鏈亦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是以讓被告人乾脆的認罪,成了敏捷結案的捷徑。

一個案件的訊斷,常常牽涉到一個地區的大小官員,無數人的烏紗帽。政治好處麵前,無辜者的權益顯得非常纖細,這也成了當代冤案層出不窮的啟事。不分貴賤,從社會底層的小女子竇娥,到廟堂之上的丞相李斯,都能夠被蠻橫的司法體係踩踏。如許的社會,必定是大家自危的。

刑訊逼供

合法刑訊的手腕普通為用竹條抽打臀部,如《唐律》中就對刑具和抽打部位有嚴格規定。固然如此,可汗青上各種希奇古怪的刑訊手腕還是屢見不鮮。

莫非不成以無罪結案嗎?對於中國當代的司法事情者來講這確切是非常不輕易的事。對於當時的統治來講,犯法分子是寧肯殺錯三千,也不能放過一個。固然中國法製思惟史上一度呈現了“疑罪唯輕”占上風的環境,但跟著獨裁權力的日漸加強,鐵腕打擊犯法纔是刑事政策慣用邏輯。畢竟,對封建君主來講,刑法對公眾的彈壓服從是遠比對公眾庇護服從首要的,隻要能夠威脅其統治的不安寧分子被毀滅,死幾個良民也無傷風雅。而與行政權力高度合一的司法權力,很難闡揚其獨立的感化,隻不過是統治者保持統治的東西罷了。

《魏書・刑法誌》記錄了北魏年間的環境,當時的州縣遍及對被告人利用大枷卡脖子的做法,彆的又加以大石吊墜於被告頸上,或者乾脆讓獄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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