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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地步三寶眾,殿屬天尊,堂屬羽士。若其營建,尊卑有等,其私房是羽士自造,廣狹品級,出本身身,生前由身處罰。若身後而無付囑,從眾施為。若白衣孺子自所營建,得度以後配彆處者,亦聽許本身處罰,唯地屬三寶,不得竄改。若大眾先有彆約,例不犯也。
科曰:為人本身有善行,當與鄙人共之,勿自取歸己。
科曰:侍從尊者出入,當為提持機杖、鞋履。登危臨閘當以親侍擺佈,兩手提攜,不得散手闊彆長幼彆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