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冇有直接證據證明施莉莉明知董雲卿在實施收集欺騙
而她辯白人以為,本案證據不能證明施莉莉明知董雲卿實施收集欺騙,也不能推定施莉莉該當曉得董雲卿實施收集欺騙,施莉莉貧乏幫忙董雲卿實施收集欺騙的犯法用心,故認定施莉莉構成欺騙罪依法不能建立,來由以下:
法理公允應猶在,法錘豈能總輕擂?
本案實在令人警省,在收集流行的期間,如何指導泛博網民理性上彀迫在眉睫,如何對泛博網民的收集行動停止法律評價,成為刑事司法的一道困難。
轟隆一聲九萬裡,豺狼豺狼下跪誰?
不但施莉莉冇有看進項目標怪誕性,參與本案的各小組長、統計員多達幾十人冇有看出本案項目標怪誕性,成千上萬的“投資人”一樣冇有看出本案項目標怪誕性。
不信瞞天能過海,雲層深處蘊驚雷。